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法律规定行人不能上高速公路。那么,如果醉酒的人擅自闯入高速,却不幸遭遇车祸离世,高速公路公司需担责吗?
2019 年 5 月,李某醉酒后进入高速公路,之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分析认为:李某醉酒状态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且无法排除李某有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依法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司机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李某父母认为,虽然李某醉酒后进入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但是高速公路公司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存在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7 万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李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李某是醉酒状态,且无法排除其存在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李某故意造成损害的发生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事故认定书也未表明被害人是如何进入高速公路的,无法判断李某与高速公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高速公路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规定要求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还提交了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表、事发前后隔离栅栏养护维修记录、事故发生地 2 公里范围内隔离栅栏视频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高速公路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未经许可上高速公路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违反社会生活一般常识,故李某应当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李某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与高速公路防护网是否损害无必然因果关系。即便高速公路公司在公路日常维护中存在不足,也不是对李某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此外,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高速公路已在入口处设置了行人禁止上高速的警示牌,路边也有隔离栅栏和栏杆阻拦,并且每天会对高速公路进行巡视养护,且案涉事故发生地段前后两公里内的隔离栅栏未见损害。以上均证明高速公路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综上,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判决此案中高速公路公司不负责任。
法官表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管理方,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不应无限扩大,不能苛求绵长的高速公路隔离栅时刻保持完好无缺。该案中,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身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李某在醉酒状态下自行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这固然是一场悲剧,但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其自身的重大过错导致,其家属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民需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辨识和管控,毕竟只有自己才是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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