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平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被判处 6 个月有期徒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6 万余元。
去年,李某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网眼对角线长度小于 30 毫米的拖网,捕捞水产品 800 余斤,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此被判处 6 个月有期徒刑。
李某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严重影响了东平湖内各种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东平湖渔业生态资源,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缴纳生态修复费 6 万余元。
东平县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严格适用缓刑,并牢树 " 谁破坏、谁修复 " 的理念,判处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实现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近年来,该院共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破坏耕地、非法捕猎等 7 件案件适用生态司法修复,有力助力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刘明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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