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 广东永泉公司 ")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下称 " 东莞永泉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 永泉 " 字号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1000 万元。
该案中,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的判令赔偿金额从一审判决的 70 万元提升到 " 双顶格 "(即商标侵权法定赔偿 500 万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 500 万元)1000 万元,引起业界和社会关注。
■图为广东永泉公司。
广东永泉公司诉东莞永泉公司一审判赔 70 万元
广东永泉公司成立于 1982 年,经过 40 年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省内最大的阀门产品制造企业。该公司累计拥有包括 " 永泉 "" 永泉阀门 ""YQ" 在内的国内商标 30 个、香港商标 2 个。
随着企业知名度不断提高,广东永泉公司多年积攒的正面品牌形象面临同行猖狂 " 傍名牌 " 侵权行为骚扰。广东永泉公司总裁陈键明介绍,2000 年开始,全国多地发现公司商标被侵权、产品被仿制,对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先后在多地人民法院向不同侵权提起诉讼,其中 2011 年在河北省、北京市的 2 起诉讼,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北京高院,历时 10 年才结案。
陈键明说,在系列侵权行为中,东莞永泉公司行为最为恶劣。从 2013 年开始,东莞永泉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长期大规模使用 " 永泉阀门 ""YQFM" 等系列标识,同时实施企业字号、域名混淆使用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销往国内多个城市,给广东永泉公司造成极大损失。尤其是东莞永泉公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直接注册为 " 永泉阀门有限公司 "(俗称 " 国字号 " 企业),令市场严重误认。
2019 年 5 月,广东永泉公司以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权人),以及 3 名自然人(两被告公司股东)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等。
2020 年 1 月 13 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莞永泉公司和申核公司停止商标侵权、企业名称停止使用 " 永泉 " 字样、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70 万元等。
终审指 " 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恶劣 " 遂 " 双顶格 " 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不服,均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体现惩罚性,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院依法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即东莞永泉公司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500 万元,东莞永泉公司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500 万元 , 两项合计 1000 万元。申核公司对其中 2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他 3 名自然人被告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东,因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需分别对东莞永泉公司或申核公司相关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图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书。
专家指该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在判决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 " 惩罚 ",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企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杨雄文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引入 " 惩罚性赔偿原则 " 以来,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判赔额明显提升,高额判决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的宏观趋势。他呼吁广大企业尤其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意识,尽快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并及时对市场行为进行梳理,控制侵权风险,同时也要重视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的判决,将鼓励更多真正具有自主创新和品牌意识、饱受知识产权侵权之苦的企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佛山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胡充寒指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将 " 商标侵权 "" 不正当竞争侵权 " 两项赔偿同时按照 " 法定赔偿上限 " 来确定的个案殊为罕见,充分体现了广东法官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利,从严打击 " 侵权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 侵权现象的决心。他同时指出,本案中,自然人被告均要为企业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企业股东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如何在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建立 " 防火墙 ",应该尽快提到每一个企业的合规审查重要议程。
采写:新快报记者陈慕媛 通讯员李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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