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摊位转让后遇到拆迁,在转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摊位内自建起了一个房屋,那么这补偿费该归谁所有?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11 年,陈某购买了姚某位于某贸易市场内的摊位。当时,摊位转让后双方并未进行更名过户。2020 年初,由于市场拆迁,姚某和陈某因一笔三万多元补偿款,闹得是喋喋不休,由于姚某不配合,陈某一直无法领取补偿。因此,陈某将姚某诉至绿园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谢薇:
" 这个摊位当时市场向业主下发的时候只有一块空地,宽是 9.6 米,长是固定长度。上面的房屋是市场转让给当时摊位主姚某后期自己建造的,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是因为在转让合同中没有体现合同内容是只包括空地,还是也包括上面所建的房屋。"
虽然两人在 2011 年签署了《摊位转让协议》,但对其中无法预知未来的一些细节部分并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常理,摊位转让就应该是对整个摊位进行全部的占有、使用及收益,如果本案中仅针对空白场地,而不包括对地上所建房屋进行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显然不符合双方交易签约合同的目的。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谢薇:
" 我们认为如果仅针对一块空地在那个年代,以 85000 元的价格购买明显是不合理的,只有包括了地上所建的房屋以 85000 元的价格购买才是合理的。而且将近 10 年的时间以来,原摊主姚某从来没有缴纳过任何的费用包括物业费、使用费、租赁费,都是由现在的摊主陈某进行的缴纳。"
最后,法官综合考虑涉案摊位转让价格、转让行为的性质等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支持原告陈某应享有摊位拆迁补偿款 30562 元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来源:第 1 报道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