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付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据悉, 针对涉案四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该院 " 刑事检察 + 公益诉讼 " 双管齐下,依法惩治犯罪,有效保护了濒危野生动物。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付某某三人单独或者伙同到福泉市、贵定县、龙里县等地非法收购画眉鸟,之后利用微信与买家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完成交易,后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画眉鸟寄给买家。其中刘某某向王某某收购画眉鸟 97 只,卖出 55 只,获利 32990 元;付某某出售画眉鸟 17 只,获利 9568 元,在其家中查获未售出画眉鸟 72 只;周某某出售画眉鸟 14 只,获利 11921 元,在其家中查获未售出画眉鸟 15 只。经鉴定,查获的 87 只画眉鸟是我国 " 三有动物 ",同时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 保护物种,每只价值 1000 元。被查获的 87 只画眉鸟已被送至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贵州省森林野生救护站进行保护性饲养。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发现,付某某只承认现场查获的画眉鸟,拒不交代购买、销售和与他人共谋;其同案犯刘某某在得到风声后,将家中未销售的画眉鸟全部放飞,还到快递公司威胁快递员删除其寄递记录。为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以及串供,承办检察官果断批准逮捕付某某,并要求侦查机关将遗漏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某、周某某依法予以追捕。
该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切实履行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的职能。该案中,销售画眉鸟给刘某某的王某某另有其他犯罪事实,刑事部分需另案处理,但二人销售、收购画眉鸟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便于案件处理。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龙里县检察院对二人合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做到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还实现了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提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周某某犯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至 2000 元不等;另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判决被告付某某、周某某扣减刑事追缴部分后,分别赔偿因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 7432 元、2079 元;判决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扣减刑事追缴部分后,连带赔偿因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 51460 元。
通讯员 江运鹏
编辑 周欢/ 统筹 张仁东/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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