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加发 345 元
记者 8 月 30 日获悉,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文件,广东拟调整 2022 年度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今年 9 月 7 日。
■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加发 345 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范围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 2022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具体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288 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307 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326 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345 元;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 4511 元 / 月的,按照 4511 元 / 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22 年 1 月 1 日(含本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 4511 元 / 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 4511 元 / 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 269 元 / 月、231 元 / 月的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采用两种办法
生活护理费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具体调整办法分为:一是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 2022 年 1 月 1 日(含本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 2021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 12024 元、12964 元、10121 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 60%、50%、40%、30% 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 2021 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 10025 元)的 60%、50%、40%、30% 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 6015 元 / 月、5012.5 元 / 月、4010 元 / 月、3007.5 元 / 月的标准发放。
二是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 1 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 1 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 130 元 / 月、120 元 / 月、110 元 / 月、100 元 / 月,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加发 80 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方面,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
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 80 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 107 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 134 元。
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 2022 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 2022 年 1 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2022 年 1 月 1 日(含本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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