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如果卖家是夫妻,且该房屋为其婚后所有,通常需要夫妻俩一同签字才能过户。不过,对于买家,这房款是否给到夫妻的任何一方就行呢?最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件因买房引起的纠纷,而这起纠纷的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则是一对父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季
2016 年 6 月份的时候,原告和他的妻子有一个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以 20 万块钱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也就是他们的儿子,双方还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在房屋办理过户后不久,2016 年 6 月 17 号,原告就与他的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季
离婚以后,被告也就是儿子把所有的房屋价款全部给了他的母亲,而没有给他的父亲,这样他爸爸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认为应当将其中 20 万元房款的一半儿给自己,就把他儿子起诉到我们法院了。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案外人借款。父母离婚后,案外人因借款起诉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根据长春中院判决结果,二人需共同承担债务 16 万元。他将房款全部给付母亲是为了用于偿还欠案外人的债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季
他母亲在本案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的,她的观点是,第三人替原告清偿了债务,所以说她儿子把所有房屋价款都给了妈妈,是完全符合道理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进行房屋买卖时,原告夫妻并未离婚,因此,二人对被告的购房款享有连带债权,每一个连带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张季
本案的原告和他的妻子因共同出售房屋形成连带债权以后,无论是原告还是他的妻子都有权利向被告主张全部的房屋价款 20 万元,而作为债务人,也就是被告来说,他也有权利选择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清偿债务。最终,我们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吉视守望都市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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