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 2022 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并力争各项待遇于 2022 年 9 月底前落实到位。
调整范围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由 3322 元调整到 3521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由 2658 元调整到 2817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由 1993 元调整到 2113 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47 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39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 6 元。
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编辑丨包学枫
责任编辑丨王璇
值班主任丨郭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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