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2-09-14
“专属管辖”案件只能在所在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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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张某请求西固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据原告所述,其于 2019 年初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自有的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款按月支付。但项目竣工后,被告仍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双方进行对账后,重新确定了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分文未付,原告出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说此案事实清楚、权责明确,加之有被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为证,处理起来并不复杂。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诸多证据材料,从之前被告的付款单据、到原、被告间的催款聊天记录、再到那份直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的《付款承诺》,可谓是 " 一应俱全 ",但偏偏缺少了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为何会遗漏这样一份基础性证据,原告给出的解释是,合同订立时间久远,已经找不到合同原件,故无法向法庭提交。

为了查明真相,办案法官向被告建筑公司了解情况,被告亲口承认了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交了《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原件。办案法官细细翻阅合同后发现,原告从被告处承包的工程项目原来在外地,这才明白了原告不把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的真实原因。

此案的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类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 " 专属管辖 " 范畴。专属管辖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适用 " 专属管辖 " 的案件不允许原告自行选择管辖法院,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该案不属于西固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原告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西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责任编辑丨石雨涵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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