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9 月 21 日,广州市住建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通知),向公众征求意见。通知要求,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
通知提出,尚未出售并符合更名条件的建筑物,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尚未出售情况说明作为申请材料 ( 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的承诺 ) 。
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申请人数 " 双过三分之二 ",表决同意者 " 双过半 " 后才能申请。具体来说,需要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 ( 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 ) 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申报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并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据悉,此条规定是按照《地名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53 号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制定的。
此外,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 ( 净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
通知要求,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
9 月 30 日前,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邮箱:pengzhiwei1@gz.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 1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管理处,邮编:510030;传真:83182337)。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审发:黄越尧 编辑:曾贵真 校对:陈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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