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上调,由每人每月 150 元提高至 160 元,即每人每月提高 10 元,增长幅度为 6.67%,政策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惠及全市 99.4 万待遇领取居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我市情况看,这两部分待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自 2011 年我市全面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市已先后 9 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月人均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最开始的 55 元增长到 160 元,翻了两番。同时,我市建立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 65 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 至 74 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 5 元;75 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 10 元。
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不断提升。我市采取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等措施,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自身的养老保障水平。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充分发挥居民养老保险 " 兜底线、保基本 " 的作用,扎实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政策落实,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截至 8 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275 万人,享受待遇人员 99.4 万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 13.6 亿元。本次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惠及全市 99.4 万待遇领取人员,7 至 9 月份增发近 3000 万元。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适时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更好地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提升参保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 编辑 陈茂荣 审核 王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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