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2022-09-23
一主一次一无责,这起曾被网友热议的交通事故终于有了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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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15 日,南京交警三大队正式向三方当事人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 2 个月前,当时,还一度被很多网友热议。如今,终于有了定论!

事故发生在 7 月 13 日 11 时许,张某(51 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刘某(43 岁)沿晨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应天大街路口向西左转过程中,遇贺某驾驶小车沿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至此直行通过此路口,双方相撞,造成张、刘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医院检查,张某伤势较轻,而刘某却是全身多处骨折,虽无生命危险,但也是疼痛难忍。

" 你这个电动自行车不能载乘超过 16 岁的人,你是否知道?" 交警询问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 当时,我们是从江宁东山出发去银桥市场,途经那里的红绿灯,我在通过铁路前,看是绿灯,就继续往前走,过路口的时候就没看了。" 张某说。

驾驶小车的贺某则表示:" 那天,我是给母亲办理出院手续,回来通过路口的时候,我是慢慢滑过去的,当时已经是绿灯了,我还没有到那个线(停止线),当时左前方有一辆紫红色的车子已经停在那里了,视线上是盲区,看不到这辆电动自行车的,就在我准备踩油门往前过这个线(停止线)的时候,那辆车一下子就出现在我左前方的位置,然后撞上去的,当时我也吓懵了!"

经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南侧停止线时,左转信号灯已经是黄灯了,且刘某 43 岁,是不可以被载乘在电动自行车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张某的 " 驾驶车辆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 和 " 载乘 16 周岁以上的人 " 两项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而贺某这一方,左侧视线被阻挡,在未知情况下,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地减速行驶,也是不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贺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综上,在此次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在此提醒各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要抢黄灯,并且不要载乘超过 16 周岁的人。而对于司机来说,在视线被阻挡的情况下,一定不要盲目加速通过路口,而需要减速行驶,以确保安全。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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