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2022-10-04
长春供热期即到,这件事一定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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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长春市供热期为

10 月 20 日至翌年 4 月 6 日

近日

长春日报融媒体记者

从各大热企获悉

供暖期临近

提醒市民及时缴费

供热时间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为 10 月 20 日至翌年 4 月 6 日。如果出现异常低温情况,长春市人民政府将采取 " 弹性供热 " ——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按照《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 18 ℃,在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以居民卧室、起居室 ( 厅 ) 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 1/2 处距地面 1.4 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供热费用标准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 27.00 元 ( 建筑面积 ) ; 非居民 ( 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 ) 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 31.00 元 ( 建筑面积 ) ;

非居民 ( 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 ) 层高超过 3 米的,每超 0.3 米,热费加收 5%,最高加价不超过 50%。层高超过 6 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 ;

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 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 2.20 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 2.20 米的部位按 1/2 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供热缴费时间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 10 月 20 日前交齐采暖期热费。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应缴热费 5% 的违约金 ;

来源:长春日报融媒体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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