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士刚 杜雪 记者 张晓培)" 我对非法排放废气行为感到羞愧,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尽可能补救 ……" 近日,某塑料加工点的负责人李某和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一起,在睢城实验小学院内栽植 3000 余株冬青树苗。这是徐州市睢宁县首例替代性修复案,也是睢宁第三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充分践行了 "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 理念。
△补植复绿现场
2021 年 3 月 12 日,睢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睢宁某塑料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配套建设的 UV 光氧 + 水喷淋处理设施未运行,吹膜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外排,造成大气环境损害。经调查取证后,睢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评估和索赔工作。
2022 年 9 月 2 日,在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见证下,睢宁生态环境局、相关专家、塑料加工点负责人李某三方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会上,睢宁生态环境局陈述环境违法事实、调查情况、相关法律依据等,并出具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经过磋商,认定该塑料加工点排放工业废气事实明确,对所在区域空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 号)和《徐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徐委办〔2022〕56 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可以要求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落实当事人的生态修复责任。
赔偿义务人李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达成了以 " 补植复绿 " 的方式进行异地修复替代,弥补整体环境的功能损益,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在植树现场,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胡金明说,通过这种替代性生态损害赔偿承担方式,可以让当事人更加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达到更好的生态修复效果,更加高效地保护受损公益。
(图片由 杜雪 摄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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