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司法救助 " 后半篇文章 ",确保司法救助发挥 " 救急救难 " 的功能作用,传递好检察人文关怀温度。2022 年 10 月 21 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前往已办结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受益人家中开展回访工作,了解受益人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当前生产生活情况以及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2021 年 10 月,莫某醉酒后驾驶搭乘人吴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莫某受伤、吴某重伤二级。吴某家庭系建档立卡户,家中有 5 人,父亲在县城打零工获取经济来源,母亲在家务农,同时还需照顾 87 岁的老母亲及受伤的吴某,家中还有一个正在读高三的妹妹,吴某的医疗费用让这个家庭陷入可能因案返贫的困境。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经过调查核实决定对吴某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本次通过走访,了解到吴某的家人在得到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将救助金用于吴某治疗费用,吴某的伤情已大有好转,只要继续吃药和配合治疗就能康复。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司法救助回访制度能够持续关注救助对象的生活实际情况,让司法救助工作 " 救到点上 "、" 助到心中 ",让司法救助当事人真真切切感受到检察温情和检察担当。下一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会持续开展司法救助跟踪回访工作,发挥检察为民职能,切切实实增强受益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检察官提示: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 ( 一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 ( 二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 ( 三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 ( 四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 ( 五 )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 ( 六 )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 ( 七 )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
( 一 )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 ( 二 )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 ( 三 )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 ( 四 )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 ( 五 )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 ( 六 )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潘雪婷
编辑 段筠 /统筹 张仁东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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