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10 月 27 日,南京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为规范全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南京市公安局会同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下称《规定》),并对《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5 日(10 日)。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联系电话:025-84429376,18913869182,传真号码:025-84429372。
该《规定》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的三轮车辆。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市统一式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购车之日起 30 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现场查验车辆,并核查相关材料。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当场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准驾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核查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协议以及现所有人的 2 张正面免冠彩色一寸半身证件照,查验车辆,当场予以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和变更备案等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相关业务,除业务办理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委托。
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登记参照该《规定》执行,车辆应当符合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国家标准(GB/T12996-2012)。
(编辑 蒋文嘉)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