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ZAKER兰州 2022-11-03
自家阻碍通行,邻居能否要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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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梯过道加装鞋柜,影响邻居上下通行,邻居有权请求拆除吗?日前,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刘某住在一幢一梯两户且没有电梯的老式居民楼里,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由于小区内没有车棚,刘某便将自行车放在了自己家中,楼上楼下的邻居时常能看到他抬着自行车上下楼梯。今年 4 月,下班回家的刘某突然发现楼下邻居王某请木匠在楼梯过道处打了一组鞋柜,于是上前询问情况。王某表示,由于家中储物空间不足,大量的鞋子无处放置,只能在门前过道加装一组鞋柜。虽然王某占用公共过道的做法不妥,但碍于邻里情面,刘某没有明确提出反对。

由于楼梯过道空间本就狭小,刘某每天抬着自行车上下楼梯难免会撞到过道处的鞋柜,久而久之,鞋柜的门板就被刮出了几道痕迹。王某看到后难掩心中怒火,与刘某发生激烈争执,二人很快被邻居制止。事后,刘某先后找到物业、社区投诉王某占用过道的行为,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今年 8 月,刘某将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拆除其在过道处加装的鞋柜。

其实本案是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向被告王某细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劝导,王某认识到了错误,同意将门前加装的鞋柜挪至屋内。原告刘某也表示谅解并当庭提出撤诉,得到了法院的准许,这起邻里纠纷最终和平落幕。

法官普法

小区的各个区域因权属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业主专有、部分业主共有和全体业主共有。楼梯过道作为楼内住户的通行空间,明显不具备构造与利用上的独立性,属于楼内业主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作为共同所有权人,业主有权管理、使用楼内建筑的共有部分。民法典同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

此案中,被告王某作为小区住户,有权合理使用楼梯过道空间,但其在共有部分加装鞋柜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住户的正常通行,显然超出了 " 合理使用 " 的范围,故楼上住户刘某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编辑丨安若璇

责任编辑丨石雨涵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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