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陆英展 辛春晓 记者 张晓培)为了让孩子上好一点的学校,徐州一男子通过熟人找关系,花 2 万多元给孩子解决上学问题,结果事没办成,转出的钱款索要未果,于是诉至法院。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债权债务系非法,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0 年 7 月 22 日,女子胡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信息,表示可联系她购买某中学入学资格。2020 年 8 月 11 日,男子方某向胡某转账 2.2 万元,请其为自己孩子办理入学资格。胡某收款后,找到其朋友王某,并将钱转给王某,请王某为方某孩子办理入学资格事宜。王某未办理成功,后出具保证书表示返还上述款项,也未按约返还。方某遂诉至新沂法院。
原告方某诉称,胡某、王某收钱后并没有替其孩子办理入学,也未依约定返还上述钱款,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向其返还 1.63 万元。被告胡某辩称,其和王某是朋友关系,收取方某 2.2 万元属实,但是都转给王某了,她只是中间人,并没有收取报酬,且方某一直与王某交涉,其不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请法院驳回方某诉请。被告王某经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作为房产中介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某微信群发布消息:" 有需要某中学名额的没,速度联系我,两万一个。" 方某询问后,胡某告知方某,有某中学名额,需要提供名字、学校分数。同年 8 月 11 日、12 日,方某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胡某 2.2 万元,胡某收款后回复,只要收钱就 100% 能进了,并强调其也是中间人。
8 月 12 日,胡某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王某 2 万元。2021 年 8 月 23 日,王某向方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 本人经胡某手收取方某 22000 元,已归还 4700 元,尚余 17300 元,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归还,如不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王某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返还 2000 元,7 月 9 日返还 1000 元,7 月 14 日返还 700 元,8 月 2 日返还 1000 元,9 月 2 日返还 1000 元,共计 5700 元。
新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期望儿子入某中学学习,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公平竞争,取得入学资格,但其却试图以 2.2 万元为代价购买名额,用金钱来达到目的。方某与胡某、王某的涉案民事行为,扭曲了正常的竞争机制,有违公平公正的教育秩序。本案涉及的财产关系是依附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入学关系而存在形成的债务,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方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新沂法院员额法官张成艳认为,方某作为孩子父亲,为孩子入学接受良好教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正确做法应是鼓励孩子通过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取得入学资格,而非以违背公序良俗、扰乱正常教育秩序的手段谋求入学资格。
如果法院将请托入学这种严重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当做一般民事案件对待,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财产,则无法起到打击违规请托、警示社会的作用,甚至助长不正之风,因此,请托费用不应返还。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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