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11-11
男子以服务有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这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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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洁 记者 张晓培)徐州某物业公司和男子董某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业委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在设施设备维修、卫生保洁、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同时明确了物业费用收费标准。男子董某以房屋漏水、墙面渗水、公共设施维修不到位等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为此将董某告上法庭。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某物业服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董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至于董某提出的房屋漏水、墙面渗水等问题属房屋质量问题,其已与开发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该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董某提供的数张照片显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董某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最终,泉山法院判决董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五千余元。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 944 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董某接受了物业服务,其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在服务期内存在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当然,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应秉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加强人员日常管理,避免服务瑕疵,对业主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有效处理,争取以优质的物业服务赢得业主的肯定、认可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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