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办法》提出,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无视职工正当理由强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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