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0 日,省公安厅发布一周典型交通案例。
案例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酿事故
近日,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嘉峪关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案例二:交叉路口未观察酿事故
近日,龚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敦煌市肃州镇魏家桥村一路口时,未观察路况,与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
案例三:违规超车酿事故
近日,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文县堡子坝镇关山梁路段时,在弯道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超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低速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行经弯坡路段时,应当在进入弯道前减速,谨慎通过,同向车道前方有车辆时应有序跟车,严禁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超车。
案例四:饮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违法搭载乘客酿事故
近日,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违法搭载 3 名乘员沿庆阳市庆城县驿马镇驿马街道行驶,欲驶入驿王公路横过马路时,与沿乌江线正常行驶的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轮汽车内搭载的 3 名乘员受轻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三轮车结构简单,制动性差,没有固定的保护设施,载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载人不仅会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也会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葛强 文 / 图
一审丨编辑 孙悦
二审丨值班主任 刘宇玮
三审丨值班总编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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