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孙某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到南京某公司工作,工作半年多后,他却被公司说是 " 实习生 ",离职后他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法院会支持孙某的主张吗?11 月 29 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2021 年 3 月 15 日,孙某与某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孙某实习期间,自愿放弃员工保险,孙某每月可领取 1000 元生活补助(其中 900 元为保险补贴,100 元为餐补);孙某实习期间,如中途放弃实习,需向某公司赔付实习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孙某学习期满,转正后,需为某公司工作为期一年方可主动离职,否则孙某需向某公司双倍赔付实习期产生的所有费用。
据悉,孙某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 1000 元、2021 年 5 月的实发工资为 1350 元。孙某与某公司一致确认孙某 2021 年 6 月的提成工资为 4850 元。2021 年 6 月 25 日,孙某向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2021 年 6 月份工资等。
孙某和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本案中,某公司与孙某签订了《工作协议书》,明确了期限、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孙某所从事的劳动已经成为某公司的用工组成部分,孙某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开始,与某公司员工完全一样的工作时间,需要接受加班等,其与其他员工在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鉴于《工作协议书》,因此孙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孙某入职后,某公司按照 1000 元标准发放孙某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予以补足。现孙某主张 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期间五个月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孙某 2021 年 6 月提成工资为 4850 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孙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孙某工资,孙某此后也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在此情况下,某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孙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经济补偿金额为 3450.46 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支付孙某工资差额和提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应违背客观事实,用 " 实习 "" 临时工 " 等理由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损时,应当主动保存证据,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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