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2022-12-10
长春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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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秩序稳定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经营者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感冒药及 " 四类药品 "(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盒、家用制氧机等医疗器械保供稳价工作。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四、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 50 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 300 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 500 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强价格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 "12315" 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8 日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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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感冒药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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