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12-14
离婚17年后,才知道前夫当年“藏”了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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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马劦 记者 曹德伟)17 年前离婚时丈夫隐瞒了夫妻间共同财产,17 年后,前妻得知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套房产,男方的如意算盘终被打翻。近日,镇江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 27 万余元。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 1988 年结婚,2004 年 11 月 22 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 年,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 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 2003 年购买的位于丹徒区的房屋。此时,刘某才知晓前夫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已过去多年,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没有道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述称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 年 8 月 5 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预付定金 20000 元,之后张某分别于 2004 年 1 月 1 日、4 月 2 日、9 月 7 日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 16300 元、49500 元、35228 元,此时已付清全部房款 121028 元。2004 年 11 月 22 日,张某与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该案房屋以及相应的房款。2004 年 12 月 23 日,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将房屋交付张某。2006 年 8 月,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 2006 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该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 27 万余元。判决后,第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2 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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