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12 月 29 日,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两药品批发企业因涉嫌哄抬物价被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据了解,近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广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和 12 月 14 日期间,从上游厂家分三批购进小柴胡颗粒(3g×18 袋),购进价格均为 9.5 元 / 袋,12 月 14 日之前销售(批发)价格为 12 元至 15.8 元不等。自 12 月 14 日起,其在购进价未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批发)价格,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
同一天,执法人员对另一家医药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其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12 月 6 日和 12 月 17 日,分别从上游厂家购进氨咖黄敏胶囊,购进单价分别为 5.05 元 / 盒、5.5 元 / 盒和 7.5 元 / 盒。当事人自 12 月 20 日起大幅提高销售(批发)价格,其销售(批发)价格的涨幅明显高于购进价格的涨幅,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科有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期间,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在进货价格等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动的情况下,不得大幅提高销售价格。确因进货价格等经营成本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的,销售价格的涨幅不得明显高于进货价格等经营成本的涨幅,且进销差价率不超过同地区、同行业、同时期、同种商品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药店、上游供货企业等全链条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今年 11 月份以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7 宗,其中 2 宗为药品批发企业,并向 3 个供货价格较高的上游企业的属地监管部门函告有关线索。
文图:新快报记者 李应华 通讯员 吴天来 赖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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