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 145 个账户违法操纵股票,牛散被罚没近 6 亿元。
证监会网站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王宝元利用 145 个账户,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等 8 只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最终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约 1.4 亿元,并处以 4.3 亿元的罚款。
王宝元辩称,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证监会表示,当事人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当事人辩称,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证监会表示,当事人所提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的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操纵 8 只股票全部盈利
判决书显示,为实施操纵行为,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 145 个证券账户。其中,第一轮操纵 " 吉林高速 " 使用 24 个账户,第二轮操纵 " 吉林高速 " 使用 32 个账户,操纵 " 大连热电 " 使用 22 个账户,操纵 " 宜宾纸业 " 使用 18 个账户,操纵 " 绿城水务 " 使用 19 个账户,操纵 " 宁波热电 " 使用 27 个账户,操纵 " 哈森股份 " 使用 26 个账户,操纵 " 友邦吊顶 " 使用 23 个账户,操纵 " 大庆华科 " 使用 54 个账户。
在操纵 " 吉林高速 " 方面,2020 年 2 月 3 日至 3 月 11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24 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 " 吉林高速 "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1300 万元。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6 月 15 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 32 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 " 吉林高速 "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200 万元。
在操纵 " 大连热电 " 方面,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4 月 3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22 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 " 大连热电 "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500 万元。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 大连热电 ",操纵意图明显,造成 " 大连热电 " 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 " 宜宾纸业 " 方面,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8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18 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 " 宜宾纸业 " 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760 万元。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 宜宾纸业 ",操纵意图明显,造成 " 宜宾纸业 " 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 " 绿城水务 " 方面,2020 年 5 月 7 日至 5 月 18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19 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 " 绿城水务 " 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170 万元。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 绿城水务 ",操纵意图明显,造成 " 绿城水务 " 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 " 宁波热电 " 方面,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6 月 2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27 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 " 宁波热电 " 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520 万元。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 宁波热电 ",操纵意图明显,造成 " 宁波热电 " 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他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 7 个交易日对倒交易 " 宁波热电 ",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 5 月 21 日,达到 14.30%。
在操纵 " 哈森股份 " 方面,2020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4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26 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 " 哈森股份 " 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1000 万元。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 哈森股份 ",操纵意图明显,造成 " 哈森股份 " 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 " 友邦吊顶 " 方面,2020 年 6 月 4 日至 7 月 15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23 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 " 友邦吊顶 " 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1850 万元。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 友邦吊顶 ",操纵意图明显,造成 " 友邦吊顶 " 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操纵 " 大庆华科 " 方面,2020 年 7 月 3 日至 11 月 6 日,王宝元控制使用 54 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 " 大庆华科 "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约 8000 万元。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 大庆华科 ",操纵意图明显,造成 " 大庆华科 " 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此外,他还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 49 个交易日对倒交易 " 大庆华科 ",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 8 月 21 日,达到 11.75%。
自辩称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账户控制认定有误。
二是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原因包括:当事人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报撤单情节、对倒交易情节显著轻微,对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影响极小等。
三是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四是量罚幅度过重。王宝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一罚三 " 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综上,王宝元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证监会:不属于情节轻微情形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本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本案量罚幅度适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中,本案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当事人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11 月 6 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 145 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 8 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 31.79%。当事人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获利金额认定无误。一是如前所述,当事人控制使用 145 个证券账户实施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需要扣除非当事人控制的证券账户盈亏金额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均系当事人因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应当依法予以罚没。当事人所提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的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量罚幅度适当。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约 1.4 亿元,并处以约 4.3 亿元罚款。
来源:券商中国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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