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2〕8 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及省内其他市(州)房地产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分别为: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90 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 60 万元。
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二孩家庭 " 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 10 万元;" 三孩家庭 " 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 20 万元。
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 50 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2、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65 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 50 万元;公主岭市自愿缴存者 30 万元。
3、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45 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 30 万元。
4、在铁路电力分中心所辖分理处缴存的职工,按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 80%;第 2 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 70%。
三、可申请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 20 倍。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上述调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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