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 1 月 6 日起恢复 " 商转公 " 贷款业务办理。
据介绍," 商转公 " 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适用于该中心缴存职工购买的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自住住房(兰州市域内)且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 贷款申请人需确保抵押房屋无效力瑕疵且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
记者了解到," 商转公 " 贷款额度按现行规定核准,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拟转贷余额;贷款期限按现行规定核准,且与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 30 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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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转公 " 贷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人或其配偶,且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人。申请人未婚、离异、丧偶的,以本人名义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应为共同申请人。
(二) 申请 " 商转公 " 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情形。该房屋能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且在办理 " 商转公 " 贷款顺位抵押业务期间不得增加其他抵押权人。
(三) 申请 " 商转公 " 贷款时,原商业住房贷款须正常、连续还款 12 个月以上。
(四) 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办理 " 商转公 " 贷款。
(五) " 商转公 " 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须将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超出 " 商转公 " 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以自筹资金方式足额偿还。
(六)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 " 商转公 " 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原则上为同一银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薛晓霞
一审丨编辑 石雨涵
二审丨值班主任 刘宇玮
三审丨总值班 汪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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