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02-10
老人在超市摔伤,谁之过?法院判了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顾客在超市购物时发生意外摔倒,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老人在超市买米摔倒受伤,要求超市赔偿的侵权责任案件。法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决超市对老太太的损害后果承担 70% 赔偿责任。

2021 年 8 月,陈老太到某超市购买大米。进入超市后,陈老太随手取用了停放在货架旁的理货储物车,并把两袋大米放在储物车上,准备去结账。

不料,在经过一过道处时,地面有凸起的钢板,储物车压上钢板发生侧翻,连带着陈老太一起摔倒在地。超市工作人员将陈老太送医。医院诊断陈老太左侧股骨颈头下骨折。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陈老太认为超市地面不平整,过道处钢板凸起妨碍通行,没有任何提示标识和防护措施。而且没有恰当管理理货储物车,导致顾客可以随意取用,超市的这些行为存在过错,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超市认为,理货储物车装货量大,离地高度低使用需要技巧,若货物放置不当,极容易影响车辆的重心和稳定性,但陈老太擅自取用理货储物车,推车过坎时用力过猛发生侧翻,其受伤是由于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所以陈老太应该自行承担风险,超市不应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陈老太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超市作为公众购物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中,超市明知储物车稳定性不足、安全性较差,仍未能妥善管理储物车,既未有人员阻止陈老太取用储物车,亦未在储物车上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对于顾客取用存在的风险持放任态度。另一方面,储物车被凸起钢板卡住后侧翻导致陈老太受伤。超市对场所安全隐患未予处理、未予警示,亦存在过错。

综上,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老太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购物的过程中亦应谨慎行事,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陈老太推行车辆时对地面和周边环境未尽审慎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超市对陈老太损害后果承担 70% 赔偿责任,陈老太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 30% 责任。

法官表示,该案中,某超市作为公众购物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并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但事实上,该超市未能管理好存在安全隐患的储物车,且未能保证超市地面平整,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故陈老太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顾客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陈老太对该事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顾客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相关标签

无锡市 安全隐患 事故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