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的韩某和唐某是同事关系,因为顺路,韩某经常搭乘唐某的车一起上下班,去年夏天,两人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韩某受伤。本是好意搭载同事,现在出了事故应该怎么办?近期,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去年夏天,唐某驾驶车辆拉载同事韩某,在上班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韩某因此在事故中受伤,经诊断,韩某颈椎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花费住院费 8.4 万余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
由于后期三方对这笔钱应该由谁承担存在争议,韩某后将同事唐某以及对方驾驶员刘某告上了法庭。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
审判员 刘丽娟
唐某开庭的时候,就表示自己特别委屈,作为同事关系,早上免费去接韩某上班,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发生事故也不是故意发生,也属于意外事故。作为原告的韩某,她认为自己虽然免费搭乘唐某的车辆 ,但是发生事故的时候,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她的损失应当由唐某和刘某进行赔偿。
而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刘某应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唐某应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
审判员 刘丽娟
因刘某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但考虑到唐某拉载韩某是属于 " 好意同乘 "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终,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基础上,重新对唐某和刘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做出了调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
审判员 刘丽娟
唐某允许韩某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韩某受伤,唐某对其过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所以本院酌定唐某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最后唐某赔偿的数额是三千多元。
来源:吉视守望都市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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