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李某原本是某餐饮公司的面点师,每周上六休一。在职期间,餐饮公司每月正常发放工资,但李某认为少付了加班费。入职三个多月后,李某离职,随后把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双倍工资赔偿,理由是公司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公司拿出有李某签名的合同,可李某却说签名是假的。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不认可李某所说的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并提交了一份封面和落款处均有李某签名的劳动合同,并表示该签名是李某本人所签。李某则表示签名是假的。经法庭询问后,餐饮公司申请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并预交鉴定费,李某也配合提供本人字迹的比对样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劳动合同上封面和落款处的李某签名与李某本人提供的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餐饮公司虽然提交了显示有李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但李某对餐饮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不认可,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应由餐饮公司对签名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经餐饮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李某本人所签,因此判决驳回李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同时认定李某应当承担本案鉴定费。
承办法官表示,司法鉴定既是审判辅助性手段,也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之一。相较于其他举证方式,司法鉴定对当事人来说会产生不可忽视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无疑增加了诉讼负担。而笔迹鉴定作为一种 " 是非型 " 鉴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较大,有可能出现鉴定机构只能给出含糊的倾向性意见甚至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因此,笔迹鉴定程序的启动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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