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娜)2 月 1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公布了 46 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高频事项清单,涉及道路运输、水上交通、港口、交通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哪些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一起来看。
南京交通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支队指导科科长王小平介绍,以出租汽车为例,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要求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等违法行为,目前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今年 2 月 7 日之后,驾驶员存在这类情况可以免罚,但必须同时满足 3 个条件,即:初次被发现,没有欺骗和误导乘客的故意,立即改正。" 比如我们常见的违法行为小表,就不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规定,因为主观上有欺骗乘客的故意,这种肯定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再比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应该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是按照新规,如果是满足采取了措施但是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或者当场改正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等两种条件,就可以不予处罚。
不仅如此,以往这些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执法人员在现场对驾驶员证件进行登记保存后,移交给处罚大厅,出租车司机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还需要专门赶到处罚大厅进行处理,而现在只要符合 46 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应用简易程序,在驾驶员签订承诺书后就可以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教育放行。
此外,对于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等,只要满足交通部门设定的相应条件,也可以免受处罚。
王小平表示,制定《南京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是健全完善南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统筹执法的 " 力度 " 与 " 温度 " 的具体实践。
这些事项的规定,在法治框架内给予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多容错纠错空间,有利于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更能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主动配合改正,有利于形成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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