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沁霖 宏伟 记者 毛晓华)43 岁已婚的朱女士与小 11 岁的小田在泰州打工期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朱女士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向小田表达爱意,共计转账 4 万余元,后来又借给小田 3 万元。然而当朱女士与丈夫办理离婚后找到小田时,对方却提出分手,朱女士要求其归还两人恋爱期间花费的 7 万多元。双方对簿公堂。
2021 年底,43 岁已婚的朱女士与 32 岁的小田在泰州打工期间相识,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处于热恋期间的朱女士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小田,每次转账金额几百到几千不等,共计转账 4 万余元。其中 2022 年 5 月 19 日,小田向朱女士微信转款 520 元,同日,朱女士向小田微信转款 1314 元。
去年 5 月,小田急需用钱,朱女士赶紧又从银行取现 3 万元借给小田,小田在微信上连连表示感谢,并承诺挣钱了就立刻还给朱女士。当年 7 月,本以为找到真爱的朱女士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后,找到小田。然而此时的小田却认为,朱女士年纪比自己大这么多,欺骗了自己,以谈恋爱时隐瞒真实年龄和家庭情况为理由,向朱女士提出分手。
情场失意的朱女士很生气,提出分手可以,但恋爱期间一共给了 7 万多元必须全部归还。但小田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去年 10 月,朱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田立即偿还 7.45 万元及利息。
泰州高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以民间借贷主张要求返还借款,应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本案中,朱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而小田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 4 万余元微信往来系双方处于情感关系中的金钱往来,根据转款的频次、金额以及在特定节日双方之间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来看,双方之间应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予行为。
法院认为,关于其余款项,朱女士提交的取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小田实际给付了 3 万元。从聊天记录看,小田并未否认收取了上述款项,还表达过还款意愿,朱女士亦未放弃要求对方还款,可以认定双方存在 3 万元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判决,小田向朱女士偿还借款 3 万元及相关利息,另外的 4 万元则属于赠予行为不支持归还。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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