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讲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故事。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而为了安全,基金管理人还会委托银行、券商等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
在这里,托管银行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投资者购买私募产品后,和基金管理人之间还是可能会出现争议。
今天我们就介绍一起基金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
事情发生在 2017 年 12 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一个 A 基金,和投资人约定投资范围为 D 公司股权,期限为 1 年,从 2017 年 12 月到 2018 年 12 月。
投资人王先生就认购了这款基金,共计投资 100 万。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 G 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用 A 基金购买 G 公司持有的 D 公司 3% 的股权,金额共计 2000 万元。
然后,A 基金分次向 G 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 910 万。
但由于没有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过户条件,股权迟迟没有完成过户。而且募集的资金没有达到预期,不足以支付 2000 万转让款。
于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下与 G 公司协商,解除了原先的《股权转让协议》,重新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把 910 万股权转让款变成基金向 G 公司的借款。
借款期限从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借款利率为年化约 8%。等到借款期限届满,G 公司要清偿全部本息。
就这样,基金管理人把原先对 D 公司的股权投资,变成了对 G 公司的债权投资,但这个变更并没有告知投资人。
在 2018 年的 3 月、5 月和 9 月,基金分 3 次向投资人王先生支付了共计 6 万元的款项。
等到了 2018 年 12 月,也就是基金合同约定的届满期限,王先生没有等到回款,却收到了一份来自基金联系人的《延期公告》,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如期兑付投资收益,而且投资人又发现基金管理人并没有将基金投资于约定的范围,于是王先生愤而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面对这个案件,仲裁机构会怎么裁决呢?
下面是仲裁庭的几点意见:
/1/ 关于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是否有权变更投资范围,取决于投资者的授权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无权随意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2/ 3 笔款项的性质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向王先生支付了 3 笔共计 6 万元的款项,这部分资金对投资人来说算什么收益?
根据基金合同,只有在基金有收益的时候才能分红,
可是在支付 6 万元的这段时间内,基金的投资并没有产生收益,
因此 6 万元不能算作基金的分红。
本案中基金合同约定的是股权投资,并不是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因此这 6 万元也不属于利息。
/3/ 本案合同是否应解除
本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1 年。基金成立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在 2018 年 12 月已经因存续期限届满。
根据合同约定,在没有获得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权单方面对基金存续期进行延长。
本案合同在 2018 年 12 月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此不存在解除本案合同的问题。
/4/ 关于返还投资款和损失赔偿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范围和存续期约定、未及时披露基金管理情况等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赔偿款。
那对于违约赔偿责任该如何进行合理的界定呢?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会有赢有亏,不能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来进行赔偿。需要考虑的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
最终仲裁庭裁决,基金管理人向王先生返还投资款 100 万元,并支付 2 万余元作为赔偿款,驳回投资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总之,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义务是忠实和勤勉,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并要以合理的方式从事管理。而基金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借贷,合同双方需要遵循 "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 的原则。
好了,就说到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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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创证券投教基地
编辑 曾黎 /编审 邓文盈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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