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耕地保护、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安排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制止耕地 " 非农化 ",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 八不准 " 的通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处理农村乱占耕地 " 十个一律 " 的通知》以及贵州省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将严格开展全区土地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加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占地问题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
( 二 ) 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三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四、" 八不准 " 规定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 " 一户一宅 "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五、" 十个一律 " 规定
1、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2、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 " 一户一宅 "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
3、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 " 双惩处 ",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4、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5、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 " 双追究 ",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6、" 八不准 " 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8、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10、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水城区人民政府
来源:水城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 曾黎 /统筹 李梦秋 /签发 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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