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兰,取之有道,但私自采挖野生兰花,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近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判决,该案也是野生兰花(除兔耳兰外)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后,荔波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兰花案件。
2022 年 4 月至 5 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到荔波县佳荣镇某村山坡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花,并通过网络出售非法获利。经鉴定,石某某非法采挖的 6786 株野生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采挖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检察官对石某某进行了生态环境普法教育,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并予以采纳,最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00 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荔波县检察院今后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广大群众也应重视珍稀植物保护。
龙婷
编辑 周欢/ 统筹 张仁东/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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