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企业破产后,离职员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呢?3 月 29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
2022 年 12 月 9 日,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并公告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某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3 年 2 月 3 日,某公司已离职员工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金等。法院向小李释明,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欠付职工的诸如工资等职工债权,将由管理人进行调查。管理人调查结束后,会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如果职工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后,小李仍然坚持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小李主张的职工债权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而被告某公司的管理人对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债权尚在调查过程中,此时原告小李提起诉讼,违反法定前置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予以驳回。后小李未提起上诉,本案裁定书已生效。
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洪彦表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优胜劣汰,在所难免。职工遭遇企业破产,虽属不幸,但也要依法 " 讨薪 "。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是否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讨薪?洪彦表示,不可以。职工向法院起诉之前有个前置程序,即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调查结果有异议,并且向管理人提出要求更正后,仍然不服的,此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也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中同类债权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避免出现个别清偿。
职工债权何时能得到清偿?洪彦表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管理人负责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以破产财产对债权进行清偿。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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