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姝妤 记者 张晓培)一女子在自家门前河道边打水浇菜,不慎坠河身亡,河道管理者是否该担责?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死者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定河道管理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女子胡某居住的村庄有一条排水沟,后来经清淤疏浚变为河道。胡某长期在其门前河道边的土地上耕种小麦等作物。2021 年 12 月 17 日,她在该河道边打水浇菜时,不慎坠河溺水死亡。
胡某家属余某等四人认为当地村委会、镇政府、水务局作为河道管理者,进行河道清淤疏浚,设立拦水坝,抬高水面,导致排水沟变为深度足以淹没成人的河道,并且疏于管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于是诉至新沂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36 万余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该水渠为历史形成的自然水渠,清淤疏通仅是对原有水渠的整治,且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村委会不存在过错。被告镇政府辩称,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村委会对胡某的溺水死亡存在过错,村委会对涉案河道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镇政府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水务局辩称,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案河道斜坡较为危险的位置种植农作物,意外溺水死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被告究竟是否存在管理过失、是否该担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涉案河道属于自然形成的开放性水域,非河道管理者管理的水域范围,也非商业性经营场所,所以三被告对该河道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事发前清淤疏整治早已结束,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居住本地,熟悉该水域及周边环境,故其对涉案河道存在危险性具有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却在距离河道较近地块拾地种植,且占用河道边斜坡土地,通过土阶梯取水浇菜,自甘风险,是造成自身意外落水溺亡的原因。故对胡某的死亡后果,三被告均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管理过失。
综上,余某等四原告要求村委会、镇政府、水务局对胡某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新沂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陈冬丽指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身的安危寄托于无关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自愿冒险就应自担责任,本案中胡某自甘风险的行为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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