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长春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征收办字〔2023〕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韩合作示范区,各市直部门:
按照《<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公布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中韩合作示范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朝阳区 28 元 /㎡/ 月,南关区 27 元 /㎡/ 月,宽城区 22 元 /㎡/ 月,二道区 24 元 /㎡/ 月,绿园区 23 元 /㎡/ 月,经开区(经开区 25 元 /㎡/ 月、经开北区 20 元 /㎡/ 月),净月区 25 元 /㎡/ 月、汽开区 22 元 /㎡/ 月、莲花山区 15 元 /㎡/ 月、长春新区(高新区 23 元 /㎡/ 月、高新北区 21 元 /㎡/ 月、空港新区 12 元 /㎡/ 月),中韩合作示范区 14 元 /㎡/ 月。
(二)搬迁补偿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中韩合作示范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统一标准为:1100 元 / 户。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 日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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