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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十五连增
低保和特困人员补助 6 月底前补发到位
4 月 11 日,记者从兰州市民政局获悉,为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今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 5268 元提高到 5580 元。
具体调整标准为,城市五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 10968 元提高到 11040 元,三县由每人每年 8244 元提高到 8400 元。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 5268 元提高到 5580 元,一、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年保障标准分别达到 5580 元、5304 元、1068 元、744 元。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分别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1.3 倍确定,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分别由年均 14268 元、6852 元提高到不低于 14352 元、7260 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保障对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按照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1670 元的 9%、18%、27% 确定,年标准达到全自理 1800 元、半护理 3612 元、全护理 5412 元。
据了解,兰州市连续 15 年提高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 " 十五连增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资金投入持续加大,社会救助水平稳步提升,民生保障安全防线进一步筑牢。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补助水平是落实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 " 三抓三促 " 行动的有效抓手,也是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手段,更是有效推进农村最困难群众持续实现收入上 " 政策性脱贫 " 的重要保障。
下一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 " 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确保 6 月底前按新标准补发到位。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谯喜龙 南永涛
一审丨编辑 徐英杰
二审丨值班主任 刘宇玮
三审丨总值班 汪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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