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04-13
单位招录劳动者又反悔?求职者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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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沈展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在劳动者任职前又反悔,拒绝聘用劳动者,劳动者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王某在一家企业从事设计工作,因为有跳槽的打算,所以时刻关注相关招聘信息。2022 年 5 月 9 日,王某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发现了某公司的招聘信息,根据信息递交个人简历,并顺利通过面试,被告知录用。5 月 20 日,王某接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王某公司正在走聘用审批流程,大概需要一周时间。5 月 26 日,沈某告知王某已完成审批流程,需要确定入职时间,最后双方定于 6 月 6 日入职。

眼看一切稳妥,王某便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安心等待入职新公司。然而仅过了一周,王某又收到消息—— " 这个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了 "。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王某应聘的岗位原离职人员改变主意留任了。为此,王某气愤不已,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公司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向被告公司释明相关法律,提醒其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履行对劳动者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最终,公司意识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意向王某赔偿损失 2000 元。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就招聘事项进行磋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发出录用讯息,又因自身原因撤回录用的,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无过错一方为缔约付出的合理费用为限,包括劳动者为应聘支出的材料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发生的费用,劳动者不能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给其带来的利益可向单位主张损失。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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