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贵州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贵州茅台酒 " 案。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贵州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 6 箱(共 36 瓶)贵州茅台酒(飞天 53°500ml)标有生产日期、批次和流水号的原厂瓶帽被去掉,并换上无任何标识的瓶帽。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在 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 1 日期间,先后多次从卜某、刘某处购进 90 瓶贵州茅台酒(飞天 53°500ml),已售出 54 瓶,违法经营额 139080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 53°500ml)36 瓶、罚款 1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 贵州某果品农业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案。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某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水果摊上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 " 专用标志纸箱一个,垫于水果筐下方。经查,当事人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于 2020 年 10 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共订制纸箱 12000 个,分别在 2021 年和 2022 年春节前后使用 9381 个纸箱包装香梨进行销售。根据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自 2021 年使用该纸箱包装销售香梨以来,为亏本经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11672.94 元的行政处罚。
3. 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百货店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 " 冰墩墩 " 形象的摆件案。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百货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获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 " 冰墩墩 " 形象的摆件,违法经营额 679 元,违法所得 39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 5039 元的行政处罚。
4. 贵阳观山湖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的 " 蝎毒透骨贴 " 案。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贵阳观山湖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3 月从贵阳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 " 蝎毒透骨贴(医用冷敷贴)"(生产批号:20191101 批次)100 盒于店内销售,共违法所得 2526.4 元。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 " 外观专利号:2018306264572" 字样,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 年 12 月 18 日已决定驳回该专利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2526.4 元的行政处罚。
5. 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1 年 9 月 3 日,当事人向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 茅乡国宾酒(珍品)"350 件、" 茅台贡酒建国 60 周年(珍藏)"150 件,货值金额 630000 元。经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案金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6. 王某、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茅台内供酒 " 案。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转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发现王某、李某某涉嫌在 " 快手 " 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茅台内供酒 "60 箱(6 瓶 / 箱)。经查,2022 年 2 月,王某在 " 快手 " 平台下载 " 茅台内供酒 " 相关视频图片,通过编辑制作成视频发布在本人 " 快手 " 账号。举报人余某某通过该平台联系王某协商购买 60 箱 " 茅台内供酒 "。王某与李某某联系货源,李某某又联系到钟某,由钟某将 60 箱 " 茅台内供酒 " 从遵义仁怀发给余某某,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快递单则填写李某某电话号码。经鉴定,该批 60 箱 " 茅台内供酒 " 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王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茅台内供酒 "60 箱、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罚款 26000 元、李某某罚款 4000 元)。
来源 贵阳市场监管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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