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5 日,记者从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兰州新区将于 5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降低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一)调整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 1400 元下调至 1000 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由 1000 元下调至 600 元。
(二)调整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 2400 元下调至 1400 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由 1000 元下调至 600 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 5 万元调整为 8 万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建平
一审丨编辑 安周霜
二审丨值班主任 刘宇玮
三审丨总值班 汪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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