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以及干净的环境卫生,维护城区社会公共秩序。依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城区的工作实际,现就我县城区养犬管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 12 个社区(麻光社区、尧人山社区、凤凰社区、小河社区、都柳江社区、城北社区、城南社区、交向社区、腾龙社区、沿江社区、三郎社区、万户水寨社区)范围内养犬的住户、商户等,一是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关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 ( 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免疫接种,在取得家犬免疫证以及犬牌后到所属街道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方能饲养 ; 二是从外地调入上述区域的犬只必须持有免疫证明以及检疫证方能饲养。
二、县文明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街道要指导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养犬户的宣传引导,大力提倡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禁止饲养和销售大型犬(体高超过 60 厘米、体长超过 100 厘米)、烈性犬。
三、对在城区内流窜无人牵拉的狗,一律当作流浪狗处理,由县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以及社区联合捕捉、遣容处理。
四、养犬户必须加强犬只的管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能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因饲养犬只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养犬人全部负责。
五、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犬只使用链绳牵拉、必要时应当佩戴嘴套,应当主动避让闹市区人员密集的地方、主动避让过往行人,并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及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六、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对进入城区市场进行交易的犬只,经营者要采取关笼进市的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当犬只破坏公共设施或者污染公共环境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当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或伤人、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县公安局及时依法处置。
九、当犬只伤及他人的,由县卫健局医疗机构及时救治。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公安、综合执法、市监、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处理。
十一、对违反城市养犬相关规定行为的,县公安、综合执法、市监、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给予养犬户 30 个工作日办理相关证牌,敬请大家相互告知!从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凤羽街道办事处
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
三都水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健康局
2023 年 5 月 15 日
来源 灵绣三都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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