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9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顺利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上诉人当场履行赔偿款 2000 元。
蔡某驾驶车辆上班途经某厂区哨卡,车速放慢行驶中,一辆电动车突然撞上蔡某的车子,撞击中电动车的车主孙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之后,蔡某与孙某一起前往医院为孙某查看伤情,孙某支付了 600 多元的诊疗费,后蔡某维修车辆共支出 3000 余元,交警以发生事故在某厂区内部道路为由不进行责任认定,但口头释明孙某为全责。蔡某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孙某承担 70% 的责任。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在兰州中院立案后,主审法官李文军及时阅卷,了解本案详情,分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对这次交通事故的理解和心态不一致、对交通法规不了解,导致当事人对本案的责任划分产生了错误认识。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先进行调解。
法官首先询问双方的调解意愿,蔡某态度积极,但是孙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态度强硬。法官耐心解释了孙某驾驶电动车不规范之处,阐明发生事故是由于他的车况、驾驶的熟练度、和他对突发行为的判断等各种原因,打消了孙某始终觉得是对方有错的心理认为,并充分考虑了他的损失,提出向蔡某赔偿 2000 元的方案,对此,蔡某表示同意,但孙某却不表态。
面对僵局,法官及时调整思路,采取迂回的方式先开庭询问,给孙某时间考虑。询问结束后,法官再次征求双方意见,又耐心地从法律规定、赔偿标准、责任承担比例等方面给双方当事人进行分析,此时孙某也完全明白了自己的过错,最终作出让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当场向蔡某微信转账 2000 元。
双方当事人 " 怒气冲冲而来,高高兴兴而归 ",经过调解当庭握手言和。此案顺利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 " 巧用调解技巧化干戈为玉帛 " 的做法是兰州中院坚持在案件中传递司法温度,充分利用庭前调解处理纠纷的真实写照,兰州中院一直将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理念贯穿工作始终,致力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用行动诠释 " 为人民服务 " 的时代担当。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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