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4 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锡北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饭店就餐,点了半斤(5 两)白灼基围虾,菜单上显示价格为 8 元 / 两,总价应为 40 元,但最后结账时,账单却显示价格为 68 元,结账价格高于菜单标价。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核查。经查,该饭店菜单上基围虾明示的价格为 "8 元 / 两 "。在实际结算中,却以 " 时令价 " 的名义进行按照 13.60 元 / 两进行结算。不仅如此,执法人员还发现,该饭店销售的 " 鲍鱼红烧肉 "、" 蛋炒饭 " 等部分菜品,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菜品,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锡北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提醒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以上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
来源:锡山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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