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3-06-13
被顺风车“转卖”给货车,乘客在高速下车后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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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经人介绍搭顺风车回家,中途又被顺风车司机王某 " 转 " 给了一辆货车,货车司机高某在高速上放韩某下车自己走出高速,没想到意外发生,韩某被撞身亡。谁来为这场事故负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酌情确认王某、高某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

2021 年 3 月,韩某因故没赶上去连云港的最后一班火车。在车站,林某上前找韩某搭话,称其可以帮忙联系顺风车。随后,林某找到轿车司机王某。韩某支付给林某 30 元中介费,支付王某 200 元车费。王某就载着韩某上路了。

车辆行驶至高速东台服务区时,王某联系到货车司机高某,让高某继续载韩某剩余路段。高某表示,自己虽顺路但不会下高速,到时候需要韩某自行在高速路口下车。对此,韩某、王某均表示同意。王某从韩某支付的 200 元中抽取 60 元车费给高某,韩某上了高某的车继续赶路。当货车行驶至距离高速出口 5 公里处时,高某让韩某下车,之后,韩某独自朝出口方向走去。岂料,因天黑视线较差,韩某在高速上行走时不慎被撞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韩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但韩某家属认为,中间人林某、司机王某和高某对韩某的死亡亦负有责任,遂向法院起诉。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负有保证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不仅包括运输合同成立至送达目的地的车辆行进过程中,亦包括运输完成后对乘客安全抵达的关照、提醒、警示等合理限度内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运输合同的主体应当为韩某、王某、高某。林某仅收取 30 元,为运输合同的成立提供媒介服务,系中介合同关系,故林某不需要承担责任。王某作为与韩某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高某作为相继运输合同中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对于韩某下车的危险行为,高某未尽劝导义务,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关照、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王某、高某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

王某、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伤亡的,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总体上看,该条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伤亡,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原因在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处于主导地位,控制着运输进程,对旅客具有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保护旅客权益的同时,立法亦注重对承运人利益的平衡保护,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心脏病、脑出血等急性疾病而死亡。此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需要考察承运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是否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予救助,若承运人已经尽力救助,但囿于客观条件旅客仍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二是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旅客从火车上跳窗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过失行为,承运人无需担责。

本案中,乘客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而下车行走,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司机高某明知作为承运人,亦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而将韩某置于危险境地,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王某与高某相继搭载韩某成立相继运输合同关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 王乙策 吴振宇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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