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的 " 天价罚款 " 是 5 万元。朋友们可能会疑惑,这点罚款也算得上 " 天价 "?听我慢慢道来。
报道虽然是本周发布的,但实际上是去年端午节发生的事。事情讲的是,浙江台州农民应某宰杀了一头自养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一点剩余,就到村口售卖,卖出 15 公斤多,获利 700 余元。当地执法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当场扣押了剩余的 30 多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 2 把,并出具了罚款 5 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老实巴交且身有残疾的应某没想到,自己违法了,而且,后果如此严重。5 万元,对他们这样一个生活拮据的家庭而言,说是一笔 " 天价罚款 ",一点也不夸张。
同样闹心的还有福建福州的一位老农,他路过邻居家的菜地,觉得芹菜很 " 水灵 ",在邻居鼓动下,就花了 120 多元买了 70 斤,转手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赚了 14 元。结果,因为农药残留超标,也被罚了 5 万元。而且,罚这 5 万还是因为有立功表现,一开始,罚单是 10 万元。
乍一听到这种事,一般人估计都会惊掉下巴。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从具体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一下。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因为自己宰杀的生猪,往往缺乏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如果携带病毒、细菌、寄生虫,添加违禁物品等,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本案来说,案值 700 元,没有达到 1 万元,所以罚款 5 万元。从这一层面解释,这个 " 天价罚款 " 是 " 于法有据 " 的。福州这位老农的情况与之类似,也有相关的 " 法律依据 "。
但大家本着朴素的价值观,还是感觉哪里不对劲。一个比较普遍的感受是," 罪 " 不至此,罚得太重了。是大家同情弱者的心理导致认知偏差,还是法律出了问题?
其实都不是,我不想说 " 法理之外还有人情 " 之类的套话,我们今天就法论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有这样的规定,但更高层位的行政处罚法也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位农民都是初次售卖,数量很少,再考虑到事后积极配合等实际情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理所要求的情节,为何我们的执法者视而不见呢?
图源:钱江晚报
不少媒体对此评论说,基层执法部门不能机械执法,简单套用法规法条。我以为,这还不仅仅是简单机械执法的问题,还有选择性执法的影子。
朋友们对这一现象应该不会陌生,一些基层执法的现实更是常常让人有魔幻之感。譬如,一方面,类似上文中两位农民因为 " 小过 " 遭遇重击,另一方面," 指鼠为鸭 " 这样的荒唐事又公然上演。这种反差难免让群众不理解、不痛快、不满意,心有戚戚,愤愤不平。软柿子好吃,也不能这么捏啊!
再具体到执法本身,还有个方式方法问题。罚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唯一的选项。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处罚之外,教育、警示等软性手段往往是更好的选择,不要一上来就上手段、出重拳,一罚了之。
就以应某分售猪肉案来说,不妨以案说法,把案件背后的法理给群众们讲清楚、说明白。大家知晓了利害关系自然能理解,退一步讲,即使再有个别人顶风作案,那再重罚,群众也能接受,不至于这么大火气。我们总讲执法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为何?法理背后还有人心。
好在事情 " 峰回路转 ",在当地司法援助下,应某的处罚从 5 万元降到了 5 千元。而关于老农转卖芹菜一案,福州当地法院最近也判决,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处罚畸重,不予强制执行。这也算 " 不幸中的万幸 " 吧!
我们再延伸一下这个话题,关于权力的使用,有两句流传度很广的古语颇值得琢磨。一句是:身怀利器,杀心自起。这句话常常用来警示那些有权力的人,要控制住自己的冲动和欲望。另一句是:身在公门内,必定好修行。它提醒有权力的人,想要做好事,比在很多岗位上都容易,要珍惜并用好这份权力。
这一反一正两句话非常通俗地讲出了权力的威力,用好了,善莫大焉,用坏了,贻害无穷。
因此,对执法者尤其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一线执法者来说,要明白一个道理,执法要站稳人民立场,把屁股端端正正地坐到老百姓这一边,时刻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要求自己;在执法过程中,不妨提前深入到田间地头、养殖场、社区,提前宣讲法律法规,对群众所思所虑所惑及时解疑释惑,讲清法理所在,讲明情理所系,让群众真正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来源:央视网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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