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4 日,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等九家公检法及林业局、镇政府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通告指出,近年来,随着户外登山探险等运动的兴起,登山爱好者和户外登山组织擅自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攀登、穿越、探险等活动,造成秦岭野生动植物、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和功能受损,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
《通告》再次明确秦岭各保护区范围,并且重申非法穿越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将予以处罚。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第六条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由辖区各执法机关层报省级相关部门,给予举报人 300 元至 1 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顶端新闻记者采访了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王琪轩,详细解读了通告出台的背景和举报奖励如何执行。
记者: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安康 8 家单位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请问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炉了这个通告?
王琪轩:近年来,随着户外探险运动的兴起和公众户外休闲热度的提升,西安、安康两市交界处的秦岭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成为 " 驴友 "、游客们的 " 网红打卡地 "。《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已明确 " 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 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 为秦岭核心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然而仍有大量游客擅自穿越核心保护区域,惊扰野生动物、攀折采挖野生重点保护植物,随意丢弃垃圾、燃烧篝火等行为屡屡发生,甚至出现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秦岭野生动植物、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和功能受损,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我们联合 8 家相关单位深入秦岭脚下、宁陕腹地共同开展 " 凝聚生态共识 护航绿水青山 " 联合巡山护林行动,并现场发布了《关于加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旨在通过府院联动,形成生态环境行政司法共治合力,通过发布通告+司法宣传推动社会参与度,助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秦岭、保护秦岭的良好社会环境,提倡每个人都争当秦岭生态卫士,减少和杜绝人为活动对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平衡和环境资源产生的不良影响。
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既要注重判后修复,更要突出前端预防,通过加强执法司法协作,深化综合治理。通过联合发布通告的形式,教育引导公众提高秦岭核心保护区意识,减少和杜绝出现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同时也是形成执法合力的有效形式,加强各有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筑牢秦岭核心保护区 " 保护网 "。
记者:《通告》发布之后将如何实施,奖励如何执行?
王琪轩:此次举办秦岭生态保护联合巡山护林行动并发布通告,今后我们将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林业、公安等执法工作人员将深入核心保护区腹地进行联合巡查,了解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联合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各协作单位将不定期置放宣传通告、宣传标语,向游客及民众宣讲相关法律知识等。
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致秦岭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我们将依法严惩。例如在《通告》中提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除此之外,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经执法工作人员劝返,仍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或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实施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非法穿越者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仍将构成刑事犯罪。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然,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惩戒,我们通过共同发布《通告》的形式进行宣传,也是希望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有效的管控态势,以此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登山爱好者们自觉遵守法律,共同守护好秦岭生态家园。
关于《通告》中提到的奖励措施,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第六条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根据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程度,可给予举报人 3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奖励机制规定,相关设区的市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查处中,由牵头单位形成核查结论报省秦岭办,省秦岭办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相关设区的市或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奖励。举报人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可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励资金。需要注意的是,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将视为放弃。
来源 / 顶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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