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集中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如皋市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工作,随后七家单位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他的两家刻字社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8 月 7 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政府与七家单位签采购合同
被其他刻字社告了
2021 年 9 月 30 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集中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如皋市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后八家印章刻制单位报名参与投标。
经评审小组认定,金九服务部等七家单位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2021 年 11 月 1 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与该七家单位分别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印章刻制金额为 90 元 / 套(包含光敏材质企业名称章 1 枚、法定代表人名章 1 枚、财务专用章 1 枚、发票专用章 1 枚,共 4 枚);服务期限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印章刻制单位在各自《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自行完成印章刻制任务等内容。
朱平刻字社、好运来刻字社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与金九服务部等七家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精神,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不具有合法性,损害了朱平刻字社、好运来刻字社以及其他潜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经营自主权,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判决确认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2021 年 11 月 1 日分别与金九服务部等七家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提起上诉:
并未影响其他单位市场公平竞争权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1. 被诉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并不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非行政协议,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在被诉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印章的材质、品牌、价格等不违反《政府采购法》,不构成对竞争的排斥或限制,并未影响到朱平刻字社、好运来刻字社等其他印章刻制单位的市场公平竞争权。3. 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对未中标的印章刻制单位没有约束力,不产生限定交易价格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限制竞争的情形,反而打破了行业垄断,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有利于公共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平刻字社、好运来刻字社的一审诉讼请求。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9 月 18 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与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如皋市交易中心对如皋市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工作。2020 年 9 月 30 日,六家印章刻制单位报名参加竞争性谈判。经评审小组认定,三家单位通过评审。2020 年 10 月 12 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分别与三家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印章刻制金额为 100 元 / 套,印章形状、规格、品牌同前;在服务大厅承揽其他自费印章刻制业务的,提供的印章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参数,参照市场同类材质产品定价;服务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等内容。2021 年 2 月 1 日,经各方同意,对约定的印章型号、规格、品牌予以变更。2021 年 2 月 3 日,某交易中心公告变更后的《政府采购合同》。
通诚服务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审批局与三家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2021 年 9 月 23 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691 行初 910 号行政判决:撤销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与三家中标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宣判后,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及三家中标单位提出上诉。2022 年 7 月 7 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6 行终 838 号行政判决,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且损害了通诚服务部的经营自主权,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南通中院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原判,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行政职权因素、公共服务目标和公法上权利义务指向性,依法属于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朱平刻字社、好运来刻字社认为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政府采购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犯其公平竞争权,依法可以直接针对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通过购买服务按计划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妨碍市场选择、限制市场定价、排斥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损害市场主体平等交易地位、剥夺市场主体交易机会,严重干预了市场公平竞争,不适当增强了进场单位的竞争优势,损害了被限制进场单位的公平竞争权,不仅未在客观上起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更对市场资源配置方式构成实质性干扰,对营商环境起到破坏作用,对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据此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应当宣告为无效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当受该生效判决内容的拘束。南通中院作出的(2021)苏 06 行终 838 号行政判决已经详细阐述了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系滥用行政职权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理由,据此判决确认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无效,该案的判决理由同样适用于本案。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不遵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公然抵触生效判决,反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反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法治营商环境,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严格规制。
据此,南通中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黄静波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校对 张静超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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